广西桂林交警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
今年5月27日上午,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沿321国道机场路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上乘客蒋珍鸾当场死亡,驾驶员汤建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以下简称:机场路交警)于7月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文书编号尾数下称《006号认定书》,下同)显示,经鉴定,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汤建民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负次要责任。
王某某申请复议后,机场路交警于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061号认定书》),增加了“汤建民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等内容,认定王某某和汤建民负同等责任。
9月11日,汤建民的女儿汤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家属对机场路交警作出的《061号认定书》严重不满,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汤女士介绍,父亲汤建民今年64岁,母亲蒋珍鸾今年65岁。5月27日,父母给外孙女办完百日喜宴,开车返回桂林市灌阳县老家。两人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这场夺去他们生命的车祸。
《006号认定书》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王某某驾凯迪拉克车沿321国道机场路快速路段由东往西最左侧车道超速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遇汤建民驾驶路虎车沿世纪立交桥南侧辅道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由南往西掉头,凯迪拉克车头与路虎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蒋珍鸾当场死亡,汤建民于同日经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教无效死亡,以及王某某、蒋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场路交警分析,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汤建民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复核后,交警认定两驾驶员同责
8月13日,桂林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006号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责令机场路交警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8月26日,机场路交警作出《061号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和汤建明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061号认定书》增加了“对汤建民予行静脉及心脏抽血均未能抽取到血液,无法提取汤建明体内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的内容,以及“路虎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无法测算”的内容,并将“原因分析”更改为:王某某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超速行驶(实测值173公里/小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汤建民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死者家属:将提行政诉讼
汤女士说,家属无法接受《061号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已委托律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唐斌认为,当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已无法再认定为“正常行驶的车辆”。此外,如此严重的超速,一般驾驶员在掉头过程中很难预见,继而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预判并采取规避措施。
就机场路交警所作的两份认定书受质疑一事,澎湃新闻联系桂林市公安局宣传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可直接与桂林交警宣教科对接。桂林交警宣教科一名负责人称,其不在单位,让记者联系其他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未能得到到桂林交警宣教科有效回应。(记者 王鑫 实习生 曹凯瑞)
